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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诉被告郑好龙、冯寒凝金融借款合同纠

※发布时间:2017/9/6 10:18:4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诉被告郑好龙、冯寒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4民初6787号民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好龙、冯寒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借款本金581651.81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7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58771.61元,并自2017年3月9日起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付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郑好龙、冯寒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支付律师费34000元;

  三、被告郑好龙、冯寒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四、被告郑好龙、冯寒凝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有权在849100元的最高债权限额范围内以被告郑好龙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2号友田大厦408房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530元、财产保全费3885元,合计144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负担418元,被告郑好龙、冯寒凝负担139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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