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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诉被告郑好龙、冯寒凝、郑好华、黄恒

※发布时间:2017/9/3 21:49:0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诉被告郑好龙、冯寒凝、郑好华、黄恒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4民初6786号民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好龙、冯寒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借款本金60700.68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7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17686.66元,并自2017年3月9日起按照《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付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二、被告郑好华、黄恒杰对被告郑好龙、冯寒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郑好华、黄恒杰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郑好龙、冯寒凝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元、财产保全费1027元,合计2787元,由被告郑好龙、冯寒凝、郑好华、黄恒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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