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刑拘”一事备受关注。《新快报》昨日在其头版发文称,该报记者陈永洲因报道中联重科财务问题被长沙警方跨省抓走,呼吁警方放人。
记者的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损害商业信誉罪”、是否可以越过其单位直接对本人进行等问题引发热议。对此,中国记协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快报》22日已将此事告知中国记协,中国记协随后从湖南、广东两地宣传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已介入调查。
《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在第一时间就此事采访国家新闻出版、中国记协有关负责人时了解到,总局高度关注事态发展,新闻记者正当、的采访权益;中国记协已与联系,要求确保记者人身安全和依法处理。
昨日上午,长沙市向记者表示,之所以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是因为,经调查,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8日,该报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虚假事实,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陈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今年6月,中联重科曾就此事专门派员前往新快进行沟通,要求其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了解真实情况,停止、和行为。但新快及陈永洲不顾中联重科的要求,仍然继续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
长沙警方认定,陈永洲涉及中联重科的主要事实有三项:一是中联重科的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私有化。二是中联重科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搞“畸形营销”。三是和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在报道过程中,陈永洲没有具体依据,只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
长沙警方称,9月17日,长沙市聘请湖南笛扬司法鉴定所对中联重科因新快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发表的18篇文章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经市执法监督支队审核,认定嫌疑人陈永洲并事实,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刑法》相关,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10月19日批准对陈永洲采取刑拘的强制措施。
昨日,记者联系上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杜峰。他表示,《新快报》与中联重科的纠纷,源于“对方对我们长期的严重失实报道”。他介绍说,在过去近一年里,《新快报》刊发了记者陈永洲关于中联重科的大量报道,其中存在大量不实信息。
“在做这些报道之前,这个记者和,没有对我们进行过直接采访,没有来过我们单位,没有来过任何电话、短信或邮件提出采访请求。”杜峰说,在看到这些“不实报道”后,针对对方不实地采访、不求证的态度,中联重科一位高层负责人曾在2013年6月专门带队前往新快沟通,希望事实、停止不实报道,但未果。中联重科也发过公告作出,但对方依然连续进行“不实报道”。
年报上写的5.13亿元广告费和招待费被对方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中联重科的改制被对方没有根据地称为“国有资产流失”;对方报道指出中联重科高管在股票高位套现12亿元,完全没有根据。
杜峰称,陈永洲本人和中联重科不存在个人矛盾或纠纷。关于事件的进展,中联重科法务部门已报案,案件的具体情况将由机关对外公布。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也于昨日接受记者采访。这位负责人强调,该报记者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如果报道有问题,我们非常欢迎中联重科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跟我们交涉。可以和我们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我们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我们就关门。”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所发的所有报道,总体上是比较客观的,在我们看来没有什么特别的问题,没有发现陈永洲有职业和法律的事情。他关于中联重科的报道中唯一的事实性差错就是将‘广告费及业务费5.13亿元’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
该负责人透露,在《新快报》刊发关于中联重科的性报道之后,中联重科有一位副总裁曾来过进行沟通,后来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在个人实名微博上公开指名道姓指斥《新快报》及陈永洲“中联重科”。《新快报》要求撤销不当言论,但没有反应。《新快报》随后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侵害了《新快报》和陈永洲的名誉权,天河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这位负责人说,《新快报》认为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他所有关于中联重科的言论都刊登在《新快报》上,而没有在其个人微博、微信上出现。“据说长沙警方9月份就已对陈永洲立案,10月发出网上追逃令,但我们一点消息都不知道。陈永洲在此期间正常上下班,客观上不存在逃的问题。”
另法晚记者获悉,陈永洲家里近日失窃。本月18日,陈接到广州警方电话,被告知失窃案有进展,并让其去趟广州刑侦支队。陈永洲来到广州刑侦支队后,警方只字未提失窃案,而是数名自称长沙的人直接将他带上一辆奔驰商务车带到长沙。
针对这一事件,暨南大学新闻与学院院长、曾任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的范以锦表示,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非所有的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至于怀疑陈永洲“本身也有问题”,这属于偷换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陈永洲涉嫌或受贿的,应使用这两个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后审”。
华南理工大学院教授徐松林告诉记者,损害商业信誉行为一般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一般来说记者的负面报道并不至于构成这个;其次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故意或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记者的新闻报道故意虚假消息,就不能说记者涉嫌这方面的。
昨日,中联重科A股、H股股价全天走势低迷。截至收盘,中联重科A股股价跌2.94%,报5.61元。中联重科H股股价跌势更猛,截至发稿时,跌幅接近7%,现报6.77港元。(中新)
中联重科是中国工程机械首家A+H股上市公司,总部位于湖南长沙,其两大业务板块分别为混凝土机械和起重机械。中联重科2012年营业收入480亿元,净利润7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