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肖年红)备受关注的云南绿大地(002200)欺诈发行案一审判决,绿大地仅被判罚400万元,5位相关责任人全部以缓刑予以了结。这一判决结果,让市场人士普遍感到失望。
资料披露,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持有公司股份4325.80万股,按照12月7日收盘价13.06元计算,价值5.65亿元,再加上绿大地当初欺诈上市募集到了34629万元资金,总共10亿元。相比之下,一年来,绿大地暴跌70%,48亿元市值蒸发,众多二级市场投资者损失惨重;但包括原董事长何学葵在内的绿大地造假的责任人无一被予以罚款,且均被予以缓刑,这相当于造成如此恶劣的责任人,在判决日后就可以“回家”了。
股民“柳一”在微博上指出:“肥个人的腰包,鱼肉了股民。,这就是监管不力给股市造成的不良后果,他们拿走的都是股民真金白银。中国股市就是为融资服务的,从制度设计到法律,的都是融资者利益。”
“何学葵太值了,用4年缓刑换来10亿元,这样的判决使股市机制形同虚设,让打击欺诈上市的严肃行为,最后沦为一场闹剧”。财经评论人士皮海洲认为,与其说是对*ST大地欺诈上市行为的处罚,不如说是对该公司欺诈上市行为的一种鼓励。他认为,“股票应该立即退市,主要涉事者应该牢底坐穿。”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授认为,绿大地造假事件性质极其恶劣,这样的处罚太轻。投资者应该学习提起集体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根据国外成熟股市案例,同样是欺诈罪,美国著名的“麦道夫”案件,麦道夫因证券欺诈获刑150年并同时处以1700亿美元的罚款。
11月29日,绿大地公告披露,收到何学葵与云南投控签订的《关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转让协议》,何学葵拟将所持的绿大地3000万股股份转让给云南投控,占其总股本的19.86%。按9.16元的协议价计算,此次转让价款总额达2.748亿元。
协议生效后,此次股份转让价款将用于公司债务费用、补偿法院判决认定的*ST大地上市前资产虚增金额,以及公司上市后其侵占、挪用或虚增公司资产套现的金额。剩余转让价款无息借与*ST大地以支持其发展,包括银行到期贷款。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名伟,曾经代理东方电子和科龙电器等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昨日,他通过新浪微博质疑:“在这次判决之前,绿大地就公告了何学葵把不超过总股本20%的股份以发行价转让给云南省国资旗下的云投集团,并附有三个条件。如果把这两者联系一起,判决更像是一笔交易。最大的得益方是谁?云投集团;最大损失方是谁?股民。”
“在欺诈上市过程中保荐券商、会计审计机构怎么没有受到惩罚?上市过程中证监会某些官员是否涉嫌受贿?”武汉青山区一位股民陈先生致电本报记者,提出这样的强烈质疑。
陈先生认为,虽然绿大地利用造假欺诈上市,但如果没有中介机构的视而不见和同流合污,如果没有机构投资者询价时的不负责任,以及审核制存在的一些弊端,绿大地如何能够一过关斩将顺利上市?
资料显示,绿大地上市的保荐机构是联合证券,2009年9月联合证券更名为华泰联合证券。上市三年,绿大地三次更换会计审计机构。对此,最近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巡视员兼副主任姚峰也表示,绿大地、胜景山河、紫鑫药业等案例,除了上市公司本身存在问题外,更多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
“最能象征A股发展水平的上市公司是谁?绿大地”。本报记者搜索发现,一条关于A股上市公司的调侃式微博内容在网上疯传:“最能象征A股发展水平的:绿大地;最开心的:人人乐;最发财的:步步高;最晕的:酒鬼酒;最暧昧的:好想你;最温馨的:万好万家;最能赌的:同花顺;最爱国的:中卫国脉;最科技:机器人。”
面对屡屡曝出的欺诈上市案例,投资者十分期待“依市”。然而,绿大地案相关处罚难以起到威慑作用,传递出的却是一种资本市场功能缺失的信号。
12月3日 *ST大地公告,公司收到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刑事》,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邀约被告人庞明星共同策划让被告单位发行股票并上市,由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ST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共计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上市后,绿大地继续实施财务报表造假,2008年虚增收入8564.68万元,2009年虚增收入6856.1万元。
根据判决结果,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原董事长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原财务总监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外聘财务顾问庞明星和公司员工赵海丽获刑两年,缓刑三年;公司员工赵海艳获刑一年,缓刑两年。假断掌手相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