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公告
李红玉:
本院受理(2016)粤0104民初2940号原告丘健美诉被告李红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合计人民币202995.53元.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9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六年四月七日
主审:彭鹏 电话:
送达员:刘威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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